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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國土資源改革服務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
                        信息類別:政策法規   發布者:綜合辦公室   發布時間: 2018年10月19日   點擊次數: 1355

                        鄂政辦發〔201862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湖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中共湖北省委關于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湖北重要講話精神奮力譜寫新時代湖北高質量發展新篇章的決定》部署要求,充分發揮國土資源保障作用,促進鄉村振興和新舊動能轉換,服務全省高質量發展,現結合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發揮規劃引領作用,統籌保障發展空間

                         

                         (一)統籌國土空間保護和開發利用。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加快編制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在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基礎上,銜接各行業發展規劃,為高質量發展預留足夠空間。發揮國土空間規劃對各類建設項目用地的引領作用,引導建設項目選址盡量少占或不占耕地,避開永久基本農田,優先在集中建設區和開發區建設,減少建設項目用地的經濟成本和行政成本。

                         

                         (二)優化國土空間布局。各地要合理分解、布局規劃建設用地規模,優先將重點建設項目和發展區域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確需修改規劃的,可依據實際適時開展規劃修改。對因評估不充分、預測不足造成規劃建設用地規模分解不科學的地區,報省政府批準后,可重新調整分解指標。對于重大基礎設施和民生項目,規劃建設用地規模不足的,可借支開發區內預留用于遠期建設的規劃建設用地規模。

                         

                         (三)確保重點項目規劃空間。在規劃建設用地規模用好、用足前提下,當年急需開工重點項目用地空間仍存在缺口的,市(州)政府可向省政府申請調劑。對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處置未完成下達任務、前五年累計供地率低于65%的地區,不予啟動該地區建設用地規模調劑工作。

                         

                         二、優化資源配置機制,保障重點項目建設

                         

                         (四)建立省市共同保障機制。按照“市縣保障為主、省級適度調配”的方式,統籌規劃、計劃等要素配置。對于國家和省交通、水利、能源、軍事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實行“點供”政策,由省補助1/3規劃建設用地指標,剩余2/3規模由市、縣從現有的發展空間中予以優先滿足,對自愿購買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的,省再獎勵同等規模的規劃建設用地指標。補助和獎勵指標在用地報批時直接核銷使用。繼續實行重點項目土地利用計劃實報實銷管理方式,切實做到應保盡保。

                         

                         (五)多渠道落實耕地占補平衡。按照“縣域自行平衡、市域調劑補充”原則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市、縣確實難以落實耕地占補的,可參與全省耕地占補指標交易平臺購買異地指標落實。對單獨選址建設項目,允許通過旱改水和提質改造項目對水田面積和產能指標承諾補充。對省級以上穩增長重點建設項目,各縣(市、區)應優先保證耕地占補平衡指標,補充耕地經費標準根據補充耕地類型和糧食產能確定,補充耕地每畝5萬元(其中水田每畝10萬元),糧食產能每畝每百公斤1萬元,合計確定補充耕地經費標準;允許對指標數量、水田面積、產能指標采取承諾補充,確實難以落實耕地占補的,可申請省級適度統籌和調劑。

                         

                         (六)允許特定重點項目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對符合自然資規〔20183號文明確的允許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重大項目,市、縣應切實做好永久基本農田補劃工作,按規定報國家批準建設用地預審和用地手續。深度貧困縣和深度貧困村省級以下基礎設施、易地扶貧搬遷、民生發展等建設項目,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范圍內,經批準可以納入允許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重大建設項目范圍。鼓勵各地加快建設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為重點項目建設做好土地資源儲備。

                         

                         三、實施“增存掛鉤”機制,盤活存量土地

                         

                         (七)建立建設用地增量與存量掛鉤機制。實行新增建設用地計劃下達與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消化利用掛鉤,市、縣政府要履行主體責任,采取有效措施消化存量建設用地。自2018年開始,各地每年要對2015年底前形成的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各消化20%。對兩項任務均完成的市(州),省給予獎勵;任一項任務未完成的,暫停安排土地利用計劃。

                         

                         (八)加快消化批而未供土地。各地要按照相關政策要求開展批而未供土地清理工作,經確認批文失效和報原批準機關批準撤銷批文的建設用地,不再納入批而未供土地統計,其相應用地指標仍然有效。建立臺賬核銷制度,對經確認批文失效和報原批準機關批準撤銷批文的,分別建立規劃建設用地、土地利用計劃、耕地占補等指標臺賬,由省級統籌安排使用。

                         

                         (九)多用途處置閑置土地。各地要堅持依法依規,以用為先,明確閑置土地處置原則、適用類型和盤活利用方式。對企業原因造成閑置的,及時調查認定,收繳土地閑置費或收回土地使用權。對非企業原因造成閑置的,應分清責任,按《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處置。閑置工業用地,除按法律規定、合同約定應收回的情形外,鼓勵通過依法轉讓、合作開發等方式盤活利用。其中,用于發展新產業新業態的,適用五年過渡期政策;依據規劃改變用途的,報縣級以上政府批準后,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重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

                         

                         四、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推動鄉村振興戰略實施

                         

                         (十)加快編制村級國土規劃。統籌村莊建設、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置、生態保護、文化傳承等用地需求,科學劃分農村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大力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優化農村土地利用規模、結構、布局和時序。可預留不超過5%的機動指標,用于零星分散的農業設施、鄉村旅游設施等建設,在辦理用地手續時直接核銷使用。

                         

                          (十一)改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管理。實行增減掛鉤拆舊復墾項目區(含還建區)和建新區分離管理,按照“成熟一個批準一個”原則,依據農村建設用地復墾潛力有序、穩妥開展拆舊復墾工作,拆舊復墾項目區實施方案由市(州)批準實施。經市(州)驗收合格后,實行節余增減掛鉤指標臺賬管理,在縣域范圍內按建新區建設時序分期使用,探索節余增減掛鉤指標在省域范圍內交易。建新區用地報省政府批準,可使用拆舊復墾項目騰出的規劃建設用地規模指標,規劃修改可與用地審批一并辦理。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工作參照增減掛鉤管理方式。

                         

                         (十二)支持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對于農業生產過程中所需各類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用地,以及由于農業規模經營必須興建的配套設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前提下,納入設施農用地管理。農村地區寬度不超過8米的建設項目配套場內道路,可按農村道路用地認定。鼓勵鄉村旅游配套停車場用地優化建設方案,對不破壞耕作層的區域按農用地管理。

                         

                         (十三)加大貧困地區政策項目資金傾斜力度。繼續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和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指標交易。嚴格落實扶貧發展用地全部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保盡保,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不受指標限制應保盡保,扶貧搬遷用地全部納入增減掛鉤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保盡保。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地質災害治理、地質勘查等項目、資金向貧困地區傾斜。

                         

                         (十四)推進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總結提煉推廣農村集體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經驗,鞏固農村集體土地“三塊地”改革試點成果。鼓勵武漢市等12個試點地區大膽探索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工作,穩定宅基地農村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盤活農村閑置資源,增加農民財產收入,壯大農村集體經濟,促進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五、優化土地供給,促進新舊動能轉換

                         

                         (十五)積極支持新動能發展。對列入《湖北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項目儲備庫和建設庫》的,以及各級政府確定的新舊動能轉換項目用地,實行盡保快保。新動能新產業新業態項目用地兼容兩種以上用途的,可確定主用途并根據主用途供地。主用途可依據建筑面積比重或功能的重要性確定,地價標準按照各用途分攤土地面積比例設定權重綜合確定。對容積率達1.2及以上的新舊動能轉換多層標準廠房,竣工驗收后經所在地市、縣政府同意,在不改變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對房產、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割或分攤轉讓,市、縣人民政府享有優先購買權,受讓方必須是從事符合所在區域產業發展規劃和國家產業政策生產活動的科技企業或者工業企業。

                         

                         (十六)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對國家限制的或禁止的產業項目,嚴把建設用地預審和土地審批關口,控制資源消耗高、環境危害大、產能過剩多、經濟結構不合理的舊動能項目準入。對煤炭、鋼鐵、電解鋁、平板玻璃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新增產能建設項目以及國家禁止供地的其他類項目,一律不予安排用地。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相關部門認定的污染土地,一律不得供地。

                         

                         (十七)大力促進舊動能向新動能轉換。鼓勵傳統工業企業實施“零地技改”加快產業轉型升級,地方給予產業資金支持。工業企業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經批準在原用地范圍內進行技術改造、利用空地新建、拆除現有建筑重建廠房、廠房加層或利用地下空間擴建廠房的,符合城鄉規劃審批要求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讓金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鼓勵地方探索特定新舊動能轉換企業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權土地建設人才公寓,所建住宅專項用于企業人才住房保障。享受土地“五年過渡期”政策期滿需辦理改變用地主體和規劃條件的,除符合《劃撥用地目錄》保留劃撥外,其余可以協議出讓。

                         

                         六、加強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推進綠色發展

                         

                         (十八)全面開展自然資源調查評價監測工作。依據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范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開展全域自然資源調查,建立更加真實、準確、科學的數據平臺,形成各部門合作共享的工作機制,為全省高質量發展提供精準的基礎服務。啟動湖北長江經濟帶土地、水、礦產、森林、濕地等資源開發利用的數量、質量、結構和空間布局調查。

                         

                         (十九)穩步推進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編制全省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有序推進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工作。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啟動湖北長江經濟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重大工程。

                         

                         (二十)保障建筑石料有效供應。鼓勵各地按照綠色發展相關要求,加快擬設礦業權投放力度,積極推進現有不涉及生態紅線的建筑石料采礦權依法生產、開展整合,實施集中開采、規模開采,落實邊開采邊復墾,恢復生態環境。鼓勵現有合法礦山對尾礦、廢渣進行綜合利用。

                         

                         (二十一)改進土地執法管理。牢固樹立法治理念,堅持源頭防控,依法依規管理利用土地資源。各地要加強用地行為的源頭防控,建立新開工項目用地跟蹤督辦機制,對違法行為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置,切實做到在規劃范圍內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避免壓占基本農田。

                         

                         (二十二)探索“五增”掛鉤協同機制。建立新增建設用地計劃下達與國土資源改革創新工作、存量土地利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城鎮低效土地開發利用、違法用地處置情況掛鉤機制,探索構建“增改掛鉤”“增存掛鉤”“增減掛鉤”“增低掛鉤”“增違掛鉤”協同機制,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具體措施。

                         

                         七、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

                         

                         (二十三)委托下放審批權限。將土地征收審批、農用地轉用審批委托武漢市、宜昌市、襄陽市人民政府實施,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將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土地復墾方案審查及市、縣兩級發證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下放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二十四)繼續壓減審批時限。土地、礦產等省級審批時間再減少一半。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土地征收審批、農用地轉用審批6個工作日內辦結;一般礦業權審批、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批分別在12個工作日、5個工作日內辦結;地質災害治理資質7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年底前實現新建商品房轉移登記2個工作日內辦結,涉及實體經濟企業的不動產登記3個工作日內辦結,鼓勵基礎好的地方對部分登記業務實行即時辦結。

                         

                         (二十五)精簡優化審批流程。取消對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用途及供地方式的審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在供地環節審核。省國土資源廳不再審查土地出讓公告,不再單獨受理礦業權轉讓審批,將礦業權轉讓與變更合并辦理。對省級及以上開發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礦產資源壓覆調查評價、土地勘測實行“多評合一”,一次評估,共享使用。

                          

                         (二十六)推進國土資源“一網一門一次”改革。應用省政務服務“一張網”受理行政審批事項,省級國土資源審批事項全部上“一張網”運行,2018年底實現“一張網”三級聯通運行。加快推進國土資源政務信息共享,凡是可以共享獲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加快推進房屋交易、登記、納稅信息跨部門共享。大力推進不動產數據整合,推動房屋、土地等不動產權籍一體化調查。

                         

                         八、加強組織領導,推進工作落實

                         

                         (二十七)落實工作責任。各級政府要進一步轉變作風,將國土資源各項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尤其是耕地保護、節約集約用地第一責任人責任。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通力合作,共同推進。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是具體責任單位,要主動擔當,抓好落實,對文件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反饋,有需要的可細化制定具體操作辦法。

                         

                         (二十八)加強監督考核。進一步加強國土資源節約集約示范省創建、單位GDP地耗、耕地保護等相關考核工作。對本文件落實情況,省政府將納入對地方政府工作的考核范疇,進行監督指導,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督查,確保各項措施落地見效。

                         


                          
                        ?                                                                                                                          ?201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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