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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
                        信息類別:其他文件   發布者:綜合辦公室   發布時間: 2020年12月01日   點擊次數: 1273

                        鄂政發〔202025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改革完善養老保險制度、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企業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112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工作目標。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政策全省統一為基礎、以基金省級統收統支為核心、以基金預算管理為約束、以信息系統和經辦管理為依托、以基金監督為保障,實施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統收統支模式省級統籌,均衡省內各地基金負擔,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為全國統籌夯實基礎。

                         

                         (二)基本原則。

                         

                         ——規范統一。統一全省企業養老保險政策,規范政策執行,完善政策體系,堅持繳費和待遇相對應,各地基金收支責任和統籌權益相一致,增強制度的公平性。

                         

                         ——加強統籌。遵循社會保險大數法則,實行基金省級集中統一管理、全省統籌調度使用,合理均衡各地基金負擔,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抗風險能力,保證制度的可持續性。

                         

                         ——明確責任。建立省、市、縣三級政府責任明晰、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強化各級政府企業養老保險工作的主體責任,合理分擔基金收支缺口。

                         

                         ——優化服務。建成全省集中統一的信息系統,支持實時聯網、高效便捷經辦服務,為企業養老保險服務均等化、監管精準化、決策科學化提供有力支撐。

                         

                         二、主要任務

                         

                         (一)統一養老保險政策。在全省范圍內統一以單位方式參保、以個人身份參保的政策適用范圍和條件、各自的繳費比例;統一繳費基數標準,以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依據,核定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統一參保單位及其職工的繳費基數核定政策,按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核定單位繳費基數;統一以個人身份參保的繳費基數檔次,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人員可在參保地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自主選擇檔次申報繳費;規范繳費政策,嚴格補繳條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禁止違規補繳,對合規補繳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和利息;參保人員省內跨區域流動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統一退休條件,加強退休審核管理;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保持退休人員待遇平穩銜接;統一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完善遺屬待遇政策。各地不得自行出臺企業養老保險政策。

                         

                         (二)統一基金收支管理。全省基金實行省級集中統一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全額繳撥、統收統支。

                         

                         1.基金省級統收。基金省級統收是指全省各項基金收入按期全額歸集至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省級財政專戶)。基金收入項目包括:征收機構征收的養老保險費、中央及省內各級財政補助、中央調劑下撥資金以及其他項目收入。

                         

                         202111日起,各地各項基金收入全部歸集至省級財政專戶。各地稅務機關征收的企業養老保險費統一繳入省級國庫后,劃轉至省級財政專戶。中央財政下達我省的補助資金和調劑金,留存省級財政專戶統籌使用。

                         

                         加快推進劃轉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各地劃轉的國有股權按規定交省級集中管理,收益單獨記賬,由省級統一劃轉,補充全省企業養老保險基金。

                         

                         2.基金省級統支。基金省級統支是指省級人社部門及其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統一核定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計劃,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安排資金撥付,做好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工作。基金支出項目包括:人社部門按月核定的全省養老保險待遇總額、中央調劑上解資金以及其他項目支出。

                         

                         202111日起,各地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每月提出養老保險待遇支出計劃,經同級人社、財政部門審核后,報省級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匯總審核。省財政廳對省級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報送的支出計劃復核后,將發放資金撥付給市縣財政專戶,再撥付到當地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各地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通過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至待遇領取人或用作其他應當的支出。

                         

                         各地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代發的項目,應單獨立戶建賬,與養老保險基金分開管理、分開核算,不得擠占挪用社保基金。按照“誰委托、誰負責”的原則,委托單位要嚴格落實及時足額籌措代發項目資金的主體責任,負責代發的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暢通發放渠道,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工作統籌,建立健全應急預案,確保有關待遇按時足額支付。

                         

                         3.結余限期歸集。各地截至20201231日的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余,除在本級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保留0.5個月的支付備用金外,經專項審計后于2021331日前全部歸集上解至省級財政專戶;本通知印發之前已與金融機構簽訂合作協議采取轉存定期、購買國債等方式存儲結余基金的,待協議期滿后按協議約定收回本息,并全額歸集至省級財政專戶。各地歸集到省級的結余基金實行單獨記賬,由省級統一管理。

                         

                         (三)統一基金預算管理。2021年起,采取市縣編制、省級審核下達的程序,編制全省企業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各地提出企業養老保險基金年度收支預算,經同級人社、財政、稅務部門初核后報省級人社、財政、稅務部門,由省級人社、財政、稅務部門匯總審核并統一編制全省企業養老保險基金年度收支預算,經省人大批準后下達各地執行。各地將省級下達的收支預算報同級人大備案后執行。

                         

                         預算編制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堅持收支平衡的原則,結合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前三年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決算情況,運用信息共享機制,采用標準收支測算。收入預算綜合考慮在職應參保人數、職工平均工資等因素,按一定的收入增長率測算。支出預算按核定的離退休人數和統一的支出項目測算。實行全程預算監督,強化基金預算的嚴肅性和硬約束,嚴格預算績效考核,壓實工作責任。要按照規定程序執行預算,提高預算執行率,確保省級統籌基金按時足額調度到位。

                         

                         (四)統一責任分擔機制。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要求,省、市、縣三級政府共同承擔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主體責任。建立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事權與財權相匹配、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省、市、縣政府責任分擔機制并嚴格執行。

                         

                         省級統收統支前當地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余為負數的,由市縣自行消化,不得將統籌前的缺口和債務帶到省級統籌制度中。各地在預算年度內,因未完成養老保險費收入預算、同級財政補助預算和超出支出預算等造成的基金減收增支額,由各地自行承擔。

                         

                         各地完成預算后的缺口,在全省養老保險基金仍有累計結余的情況下,對當年基金收支出現缺口的市縣,根據當年度缺口數額,由全省養老保險基金和各市縣分擔。基金缺口分擔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人社廳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后實施。各地分擔缺口的資金,依次按本地當年超收入預算征收額度、上解省級結余基金的一定比例、國有資本劃轉收益予以抵扣,不足部分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通過同級財政補助等方式籌集,統一歸集到省級財政專戶。

                         

                         (五)統一集中信息系統。建設全省集中統一的企業職工社會保險信息系統,納入“金保工程”建設規劃,實行省級統一建設、市縣接入使用,支持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時進行聯網經辦、基金財務監管和經辦業務監管。推進信息系統與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對接,實現線上線下“一網通辦”。加快社會保障卡發行應用全覆蓋,大力推進電子社會保障卡,支持和拓展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待遇發放、信息查詢等業務經辦和服務。各級人社、財政、稅務、人行等部門要推進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實現數據資源省級集中管理并推進跨層級、跨部門數據共享,為養老保險決策管理科學化提供支撐。

                         

                         (六)統一經辦管理服務。執行全省統一的企業養老保險經辦規程,在養老保險參保登記、權益記錄、轉移接續、待遇領取等方面實現全省標準統一、流程規范、異地通辦。建立省級統籌運行情況實時監控體系,加大數據稽核力度。在經辦管理中,實行事前告知承諾,事中開展信用評級評價和分類監管,事后實施失信聯合懲戒,逐步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經辦管理服務模式。健全政策、經辦、信息、監督“四位一體”的基金管理風險防控體系,加強內部監控和外部監督,強化預測預警分析,防范化解基金風險。

                         

                         (七)統一激勵約束機制。建立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工作激勵約束機制,對各地執行政策、參保擴面、基金征繳、財政投入、待遇核定、確保發放、經辦服務、基金監督等工作進行專項考核,納入省委、省政府對市州黨政領導班子政績目標考核和縣域經濟考核的內容,對完成情況好的地方予以獎勵,對完成情況差的地方及有關責任人員嚴肅追責問責。

                         

                         三、組織實施

                         

                         (一)提高思想認識。實施企業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是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重大改革,是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重要基礎,是促進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關鍵舉措,事關廣大參保人員切身利益和全省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將推進企業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狠抓工作落實,真正把這件民生大事辦好辦實。

                         

                         (二)抓好統籌協調。省人民政府建立由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審計廳、省統計局、省醫保局、省政務辦、人行武漢分行等部門參加的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機制辦公室設在省人社廳。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相應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做好工作銜接,落實具體安排,確保各項工作順利推進。

                         

                         (三)準確宣傳解讀。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政策宣傳解讀,把實施企業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均衡負擔、確保發放、規范管理、促進公平的重大意義宣講準確、透徹,正確引導輿論,及時解疑釋惑,引導參保對象依法參保、持續繳費,充分發揮養老保險“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政策效應,織密扎牢社會保障“安全網”,讓人民群眾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四)強化組織保障。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能力建設,理順管理體制,合理設置機構,完善服務設施,加強業務培訓,確保機構職能、人員素質和軟硬件設施等適應省級統籌要求。各級財政部門要依法、及時保障本級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終端設備購置及運行維護等所需費用。

                         

                         本通知自202111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附件:湖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若干政策規定

                         

                                                                                   2020119

                         

                         附件

                        湖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若干政策規定

                         

                         一、關于參保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不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條件的職工,應當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本省行政區域內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及未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年齡段城鄉居民(以上人員統稱靈活就業人員),年滿16周歲且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可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關于繳費比例

                         

                         全省執行統一的繳費比例。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單位繳費比例為16%,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以個人身份參保的,繳費比例為20%。繳費比例的調整按程序報國家核準后,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三、關于繳費基數

                         

                         (一)工資口徑。以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簡稱全省社平工資),作為確定繳費基數標準的依據。

                         

                         (二)繳費基數標準過渡。設置過渡期,將現行全省分區域三檔繳費基數標準逐步統一至全省使用一檔繳費基數標準。過渡期內各年度繳費基數具體標準,由省人社廳會同省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后發布。

                         

                         (三)個人繳費基數核定。參保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據實進行申報。月平均工資收入超過本年度繳費基數標準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基數;低于本年度繳費基數標準60%的,按本年度繳費基數標準60%確定繳費基數。

                         

                         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人員,從參保地在本年度繳費基數標準60%300%之間設立的若干繳費基數檔次中,自行選擇一個檔次申報為本人的繳費基數。

                         

                         (四)單位繳費基數核定。2020社保年度起,單位繳費基數按該單位參保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核定,不再實行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與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對比。

                         

                         四、關于轉移接續

                         

                         參保人員在省內跨區域流動就業的,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待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規定判定待遇領取地,由待遇領取地歸集歸并歷史繳費;跨省流動就業的,按國家規定轉移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資金。

                         

                         五、關于待遇項目和標準

                         

                         參保人員的下列待遇項目,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規定標準支付:

                         

                         (一)退休(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養老金;

                         

                         (二)退休(退職)后按國家和我省調整基本養老金政策增加的基本養老金;

                         

                         (三)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施行前符合條件遺屬按月領取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病殘津貼(待國家出臺具體政策后執行)。

                         

                         六、關于基本養老金計發

                         

                         結合調整社保繳費基數的政策,根據國家批復的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過渡方案,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制定我省完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確保退休人員待遇平穩銜接。

                         

                         七、關于退休

                         

                         (一)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符合國家規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限條件的,辦理退休手續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二)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限條件的,根據本人意愿,可選擇延長繳費直至符合國家規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限條件;也可選擇終止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退還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還可選擇按照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政策,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三)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辦理延遲退休手續繼續繳費的,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繼續繳費期間個人繳費予以退還,單位繳費不予退還。

                         

                         八、關于違規參保繳費

                         

                         參保人員違反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含補繳)的,違規繳費時間段不計算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違規繳費期間個人繳費予以退還,單位繳費不予退還。

                          

                         九、關于重復領取待遇

                         

                         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只能領取1份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重復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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