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建設局,局屬各執法單位、機關有關處室:
現將《市城建局關于全面推行涉企行政處罰“三張清單”實施包容審慎執法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武漢市城鄉建設局
2021年4月1日
市城建局關于全面推行涉企行政處罰“三張清單”實施包容審慎執法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武漢市委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意見》(武發〔2020〕7號),持續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一流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提升武漢城市綜合競爭力,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司法局關于全面推行涉企行政處罰三張清單實施包容審慎執法意見的通知》(武政〔2021〕1號)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全面推行我市城建系統涉企行政處罰“三張清單”,實施包容審慎執法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精神及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持續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一流營商環境為目標,以提高企業獲得感為落腳點,編制科學化、合理化的涉企行政處罰事項“三張清單”,對于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和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一般違法行為,實施包容審慎監管,進一步規范涉企行政處罰,為把武漢打造成全國營商環境最優的城市提供有力的城建法治保障。
二、編制依據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修訂后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以現行有效的權責清單為基礎,全面梳理建設系統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條款,細化違法行為,充分結合行政執法實際,編制全市城鄉建設部門統一適用的涉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修訂后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事項已在《武漢市城鄉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武城建規〔2019〕2號)文中進行了設定,不再單獨編制從輕處罰清單和減輕處罰清單。
各區建設局執法部門根據法定職責,做好清單的認領和實施工作,不再單獨編制清單。
三、編制原則
按照“誰執法、誰編制、誰負責”的原則,根據當事企業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實際后果等因素,結合“三張清單”模式,推行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包容審慎執法,按照過罰相當的原則做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一)合法性原則。堅守法治底線,堅持“法無授權不可為”,確保實施的行政處罰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進行裁量,杜絕執法隨意、執法不公。
(二)合理性原則。踐行執法為民理念,在確定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和從輕處罰的具體情形時,做到過罰相當、合理適度,防止和避免同事不同罰,處罰畸輕畸重、顯失公平,過度執法。
(三)公開透明原則。注重“三張清單”的公開性和實用性,清單內容簡明清晰,確保執法人員“用得上”,群眾“看得懂”;對編制完成的“三張清單”,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四、實施時間
自本文件發布之日起實施,當日尚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違法案件適用本清單(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