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房規〔2018〕3號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銷售全過程監管,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行為,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實行銷售方案備案與公示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向房管部門提交申報預售房源銷售方案,銷售方案備案后,原則上不得調整變動。房地產開發企業應通過銷售現場、網絡等途徑向社會公示已備案的銷售方案。
二、實行售前約談與承諾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接受房管部門的售前約談,配合開展項目銷售前的檢查,并向房管部門提交規范開展銷售活動的書面承諾。
三、實行售中現場巡查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須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銷售全部準售房源,銷售時間不得早于9:00或晚于20:00。項目銷售期間,房管部門對項目銷售現場進行巡查和監督,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主動配合并接受房管部門的巡查和監督。
四、實行售后報告與抽查制度。商品房項目公開銷售后五個工作日內,房地產開發企業須向房管部門報告房屋銷售情況,提交認購人名單,并通過“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簽約和備案系統”將認購人與所購房屋進行實名綁定,原則上不得調整變動;項目銷售完畢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定期向房管部門報告銷售進度;商品房項目銷售后三十日內,房管部門按照所售房屋的一定比例對購房人進行抽樣調查。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合理控制意向購房登記規模,意向購房人數多于項目準售房源的,倡導采取公證搖號方式公開銷售。
六、房地產開發企業如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我局將依法責令立即整改,記入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示;對拒不整改的,納入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警示名單,并可依法暫停商品住房網上簽約和預售資金監管帳戶的資金撥付。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二年。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