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1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湖北省代開發票環節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以及其他自然人等)取得應稅所得申請代開發票時,稅務機關和委托代征單位在代開發票環節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申請代開發票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分類所得應繳的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的規定預扣預繳、代扣代繳申報繳納;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的規定自行申報繳納。
三、稅務機關和委托代征單位在代開發票時,應在發票備注欄內統一注明“個人所得稅須依法代扣代繳或自行申報。”
四、個人出租房屋、轉讓房屋取得應稅所得申請代開發票時,其個人所得稅不適用本公告規定。
五、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規定與本公告規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委托郵政公司代征代開增值稅發票環節個人所得稅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3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4號)第三條、《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于調整代開增值稅發票個人所得稅預征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于取得綜合所得的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4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
2019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