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755號)。《通知》指出,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促進相關服務行業發展,對已具備競爭條件的7項服務價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要抓緊履行程序,放開價格。其中,與房地產業相關的服務價格有:
一、房地產經紀服務。房地產經紀人接受委托,進行居間代理服務收取的傭金。
二、非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接受業主的委托,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非保障性住房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等向業主收取的費用。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舊住宅小區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由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實行政府指導價。放開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應考慮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同時建立補貼機制。
三、住宅小區停車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或停車服務企業接受委托,按照停車服務合同約定,向住宅小區業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車場地、設施以及停車秩序管理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通知》指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放開服務價格時,應要求各經營者嚴格遵守《價格法》等法律法規,合法經營,為消費者等提供質量合格、價格合理的服務;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制度,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價目表和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不得利用優勢地位,強制服務、強制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少服務多收費;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要求,加強對本行業相關經營主體服務行為監管。要建立健全服務標準規范,完善行業準入和退出機制,為市場主體創造公開、公平的市場環境,引導行業健康發展。要嚴格遵守《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務、指定服務,或截留定價權。